(2013)洋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苏小琳与李玉萍身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琳,李玉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苏小琳,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生于1967年10月17日,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系原告苏小琳之妻。委托代理人全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琳诉被告李玉萍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小琳于2013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琳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苏小琳承担。审 判 长 马忠成人民陪审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立渊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侯红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