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8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管松林、被执行人管怀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管松林,管怀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83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管松林。被执行人:管怀柱。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管松林、被执行人管怀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管松林、管怀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松林、管怀柱银行存款人民币137129元(含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利息25921元、罚息75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