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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8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管松林、被执行人管怀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管松林,管怀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83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管松林。被执行人:管怀柱。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管松林、被执行人管怀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管松林、管怀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松林、管怀柱银行存款人民币137129元(含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利息25921元、罚息75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