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寇悦光、崔建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寇悦光,崔建栋,邱树礼,史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3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寇悦光。被执行人:崔建栋。被执行人:邱树礼。被执行人:史树红。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寇悦光、崔建栋、邱树礼、史树红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6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