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石玉兰、李君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兰、李君海,金满、张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石玉兰、李君海。被执行人金满、张宴福。本院在执行石玉兰、李君海申请执行金满、张宴福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全部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5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