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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怀执字第01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怀柔区支行与邢长满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怀柔区支行,邢长满,邢长生,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怀执字第011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怀柔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18号。负责人杨春,行长。被执行人邢长满,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邢长生,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富,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年11月1日作出的(2010)怀民初字第038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邢长满、邢长生、刘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怀柔区支行借款六万三千七百四十六元二角九分及利息、罚息、复利。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长满、邢长生、刘富未按期限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长满、邢长生、刘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七千九百四十六元二角九分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费八百六十七元、执行费六百一十九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邢长满、邢长生、刘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邢长满、邢长生、刘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王 淼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贵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