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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蓬诉被告赵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蓬,赵海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张蓬,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委托代理人米宏伟,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章,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委托代理人王御春,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汉中路。原告张蓬诉被告赵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蓬委托代理人米宏伟、被告赵海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御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蓬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元月5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走4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2010年9月27日,被告又以同样理由,从原告处借走86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截止目前,两次借款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再推诿,不予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86000元及利息433491.37元,共计919491.37元(以上利息计算期间为2010年元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2013年5月6日后两笔借款利息分别以约定利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海章辩称,被告是国家公职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被告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原告称将钱借给被告做生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未向原告借款,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罗琼,被告只是介绍人,不是借款人。借款中第一笔86000元包括在第二笔400000元内,第一笔86000元借款中,80000元是借款本金,6000元是借款利息。据被告所知,罗琼已经给原告归还了200000元,何时归还的由罗琼来说明。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5日,被告赵海章向原告张蓬借款400000元,月息2.5%,半年清息一次,约定还款日期为一年,到期结清本息。2010年9月27日,被告赵海章向原告张蓬借款86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还款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两份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过当庭举证及本院审查,为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均出具了借条,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辩称其只是介绍人,实际借款人是罗琼,被告提供了证人证言两份,但是证人均未出庭作证,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罗琼已经给原告清偿借款200000元,但罗琼未到庭,被告也未提供其他给原告还款的证据,对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的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一笔借款400000元,月利率2.5%,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自2010年1月5日起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第二笔借款86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应自2010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海章清偿原告张蓬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赵海章清偿原告张蓬借款86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000元,由原告张蓬承担1445元,由被告赵海章承担11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媛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