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丁明与陕西博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陕西博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08号原告:丁明,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利昌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祖英,女,无业。被告:陕西博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建设西路65号。法定负责人:陈丹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与被告陕西博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博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向原告丁明赔偿损失人民币4800元,原告丁明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丁明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