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终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安康市创源重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泽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康市创源重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余泽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终字第00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康市创源重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学,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红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新,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泽兴。上诉人安康市创源重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滨区人民法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创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红梅、刘新,被上诉人余泽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滨区人民法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诉讼费5004元退还上诉人安康市创源重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钱建新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帅文婷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