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98号再审申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晨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梁志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君、马光明,均为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法定代表人:林俊平。再审申请人江门市晨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茂中法民三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门市晨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1、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以位于化州市橘城东路东侧大桥坡村××区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鉴土押许可证字第(001)号】为贷款作抵押合法有效,申请人依法对该土地享有抵押权。2、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取得抵押土地的使用权并直接裁定国家行政行为抵押无效,属程序违法。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广东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化州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写明广东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位于化州市橘城东路东侧大桥坡村南侧广东鉴江经济开发××区的200亩土地作贷款抵押,该抵押经化州县国土局广东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许可证号为鉴土押许可证字1994第(001)号,抵押许可证载明广东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化州市橘城东路东侧大桥坡××区的111182平方米土地进行抵押登记,但经查实位于化州市橘城东路东侧大桥坡村××区的111182平方米的土地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许可证,该地四至也不明确,抵押土地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第(四)项: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该土地不得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第(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为县级以上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化州县国土局广东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分局无权办理抵押登记,且化州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化州市国土局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分局没有权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化州市国土局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分局办理抵押登记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江门市晨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再审申请认为抵押合法有效,其依法对该土地享有抵押权,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取得抵押土地的使用权并直接裁定国家行政行为抵押无效,属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江门市晨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门市晨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彭仕泉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