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知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上海中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锦梁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锦梁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知民初字第81号原告上海中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天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元,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锦梁,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姚建华,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锦梁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中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晓曦代理审判员 杨 毅代理审判员 吴光俊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