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40号原告:蒋某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韩某某,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动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审 判 员 张劲辉人民陪审员 柳 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