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佳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800元。后被执行人交来已申请人直接兑现人民币30000元。下欠人民币30000元8月30日交来,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樊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