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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执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静与高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54-1号申请执行人李静,男,汉族。被执行人高亚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李静、高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静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800元。后被执行人交来已申请人直接兑现人民币30000元。下欠人民币30000元8月30日交来,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高亚飞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宁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