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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许承刚与何强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强,许承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承刚。上诉人何强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向何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何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