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舒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雷震,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阳,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思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蒋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阳、被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思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经短暂交流双方即各自忙于工作。2008年3月,经双方家长催促,原、被告草率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进行认真的沟通、交流,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经法院调解离婚,那么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原告还需给被告经济补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3月10日,双方自愿在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一定纷争。2013年8月13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已5多年时间,有一定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一定程度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同时,原告除自己陈述外,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协商、多互相关心是能够搞好夫妻关系的。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舒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志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