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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0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碟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