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0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碟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