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韩某、余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定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8月23日分别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被告人余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于同年5月29日、8月23日分别被取保候审。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13)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韩某在其经营的舟山丹弗龙游乐城管理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内,放置7台“海洋之星”电子游戏机供赌客赌博。期间,雇佣被告人余某负责丹弗龙游戏厅日常经营管理、记账等事宜。2013年3月1日至28日,该游戏厅累计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09460.5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3200元。经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认定,上述7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从上述游戏厅扣押赃款人民币12260.5元。本院审理期间,余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939.5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俞某、贺某、毛某、唐某、吕某、顾某、冯某、夏某某、葛某某、王某某、谷振委、陈某、申某某、贾某某、张甲、沈某某、贺乙、张乙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账本、收款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余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韩某、余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止。)二、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及公安机关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三万三千二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顾凌晓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 燕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