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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商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与王银峰、马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王银峰,马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商初字第0032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永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负责人:陈建军。被告王银峰。被告马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与被告王银峰、马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于2013年9月2日以“因两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