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003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1-10
案件名称
仲伟宝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伟宝,陈继延,卢一平,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00372-1号申请执行人:仲伟宝,无业。被执行人:陈继延。被执行人:卢一平(曾用名卢萍)。被执行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17-704。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伟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存款48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