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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原淼与诸暨金宏润纺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原淼,诸暨金宏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谈志超核稿:审批: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918号原告:张原淼。被告:诸暨金宏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原淼与被告诸暨金宏润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原淼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诸暨金宏润纺织有限公司所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24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原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诸暨金宏润纺织有限公司所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24万元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谈志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 塔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918号张原淼:你(单位)与被告诸暨金宏润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诸暨金宏润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现书面告知你(单位),请你(单位)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诸暨市人民法院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及保全期限:对诸暨金宏润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保全届满日为2014年9月日。承办人签名:上述财产保全事项已知悉,无异议。签名:2013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