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与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等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绍兴县金羚化纤有限公司,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杭州祥凯轻纺有限公司,宁波保兑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56号原告: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法定代表人:伍松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狄群,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生态产业园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谢金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绍兴县金羚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中国纺织原料城A6幢11号。法定代表人:徐民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红山精细化工园。法定代表人:沈光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祥凯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22幢3号。法定代表人:孙正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保兑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兑区兴农大厦509室。法定代表人:田璟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绍兴县金羚化纤有限公司、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杭州祥凯轻纺有限公司、宁波保兑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计27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