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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巨通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美芬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巨通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2013)衢柯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衢州市巨通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54904-4。法定代表人:程美芬。委托代理人:吴程超。申请人衢州市巨通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4020005120656937,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付款行:柯城联社营业部,出票人:衢州恒辰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贰年壹拾贰月贰拾肆日,收款人:浙江环达经贸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背书,由浙江环达经贸有限公司背书给申请人)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衢州市巨通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贺宝成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晓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