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黄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黄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11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340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34637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615000元,剩余的案件款32290元(含实际支出费)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34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