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满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占国与赵贵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6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国,赵贵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满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张占国,男,1959年3月27日生,汉族,满城县坨南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赵贵申,男,1959年8月25日生,汉族,顺平县小掌村人,住该村。关于张占国与赵贵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满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满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贵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贵申在银行存款陆万元整(60000.00元)。账号为:62109813400069842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秋合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连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