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北京、朱启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北京,朱启霞,孙帅,马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413号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孙北京,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朱启霞,女,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孙帅,男,1979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马蕾,女,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北京、朱启霞、孙帅、马蕾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5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00.50元,由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温绍勋审 判 员 蒋中山人民 陪 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代) 郑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