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甲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邓某甲。被告曾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邓某甲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鲁忠民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被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甲诉称,我于2006年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入赘到我家生活,2010年6月4日生一男孩,取名邓某乙。由于双方无共同语言,又无感情基础,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元月,被告曾某外出打工后,我曾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被告曾某仍外出至今未回,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曾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姻基础牢固,原告起诉是受其父母唆使,我不同意离婚。如离婚,小孩由我抚养,我一人独立承担小孩抚养义务。原告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1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鄂襄谷结字100905240,入赘),2010年6月4日生一男孩,取名邓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2012年6月,原告邓某甲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邓某甲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原告邓某甲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财产有豪爵牌125型男式摩托车一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邓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曾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和分割婚后财产豪爵牌125型男式摩托车(在被告处)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2012年原告邓某甲曾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且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邓某甲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理由正当。因婚生子邓子轩长期跟随原告邓某甲生活,邓某乙以跟随原告邓某甲生活为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曾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和分割婚后财产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100000元,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邓某甲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本院准许。二、原、被告婚后财产豪爵牌125型男式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曾某所有。三、婚生子邓子轩跟随原告邓某甲生活并由其抚养,邓子轩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