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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黄淑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淑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璐璐,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艳被告黄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淑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