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盐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许连法与海盐振达汽配制造厂、海盐县秦山实业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连法,海盐振达汽配制造厂,海盐县秦山实业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许连法。委托代理人:陈渊。被告:海盐振达汽配制造厂。法定代表人:马建平。委托代理人:钱建平。被告:海盐县秦山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志祥。委托代理人:肖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连法与被告海盐振达汽配制造厂、海盐县秦山实业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连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许连法负担。审 判 长 甘琴飞审 判 员 陈秀珍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