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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盐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许连法与海盐振达汽配制造厂、海盐县秦山实业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连法,海盐振达汽配制造厂,海盐县秦山实业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许连法。委托代理人:陈渊。被告:海盐振达汽配制造厂。法定代表人:马建平。委托代理人:钱建平。被告:海盐县秦山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志祥。委托代理人:肖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连法与被告海盐振达汽配制造厂、海盐县秦山实业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连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许连法负担。审 判 长  甘琴飞审 判 员  陈秀珍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