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琴娥申请执行许连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琴娥,许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孙琴娥,女,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许连英,女,汉族,职工。上列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琴娥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91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9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许连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许连英已自觉交纳案件款9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