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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琴娥申请执行许连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琴娥,许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孙琴娥,女,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许连英,女,汉族,职工。上列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琴娥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91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9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许连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许连英已自觉交纳案件款9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