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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雄、欧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雄,欧桂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黄婉芬。委托代理人吴珊,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邓小玲,该行职员。被告杨永雄,男,***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欧桂珍,女,***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雄、欧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泽鑫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宇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