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谢冬冬与黄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冬冬,黄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29号原告:谢冬冬。委托代理人:罗义。被告:黄云彬。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原告谢冬冬与被告黄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9月2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冬冬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