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龚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龚爱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21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冒名肖爱连,女,1964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2月26日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拘,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宇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龚某从一湖南老乡(身份不详)处以1800元人民币购得一个专门用于贩卖假证的手机号码150××××1114,后伙同一在金华做假证的男子(身份不详)为他人办理假证。被告人龚某负责接单,金华男子负责制造证件。2013年1月份,被告人龚某以人民币270元的价格为客户冯某(另案处理)办理了名为沈涛的假驾驶证一张和假身份证一张。经金华市公安局鉴定及金华市车辆管理所证明,该驾驶证系假证;经义乌市公安局鉴定,该身份证系假证。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身份证、驾驶证和汽车钥匙照片,情况说明,金华市车辆管理所开具的证明,义公(2013)局证鉴第3号鉴别书,金公物鉴(文检)字(2013)32号鉴定书,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龚某伪造国家居民身份证一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有劣迹,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龚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翠英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