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任保红与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保红,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任保红,男。被执行人张全,男。申请执行人任保红与被执行人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宁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92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一月内主动履行执行款8200元,对下余的1000元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宁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进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