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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军与牟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牟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793号原告张军,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刘付军,广东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利,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马敏、李明,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牟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原告张军承担。原告张军已预交受理费1945元。审判员 朱 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志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