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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培与白雪峰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培,白雪峰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43号原告:高培,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焦晓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雪峰,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广电网络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白学文,男,西安立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培与被告白雪峰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培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房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