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执异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火顺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满仔,黄火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紫执异字第58—1号异议人(当事人)黄火顺,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詹满仔,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火顺,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旭、何贝利,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请求,执行和解,提出执行异议、申诉等)。本院在执行詹满仔申请执行黄火顺合伙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火顺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火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确认纠纷一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市民再上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判决给付内容,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范围内,依法不应当受理执行,故要求立即终止对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市民再上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异议人黄火顺的书面异议,是针对执行依据的内容而提出的,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黄火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谭家刚审判员 吴 灿审判员 胡 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