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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羊民初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羊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进,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成年,农民。委托代理人沈加佐,阜宁县郭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倪常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