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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青与被执行人杨宇、向薇(2013)望执字第637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青,杨宇,向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周青。被执行人杨宇。被执行人向薇。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宇、向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宇、向薇于2013年8月24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宇、向薇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宇、向薇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