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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同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连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同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袍催字第3号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同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生。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同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出票人为绍兴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号码为1020005222194158、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人民陪审员 杨乃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陶 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绍越袍催字第3号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同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出票人为绍兴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号码为1020005222194158、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绍越袍催字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承办法官:许敏电话:0575-8813****邮寄样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世纪街与越王路交叉口邮政编码:312000来款方式:银行汇款汇款金额:800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