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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垱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3)澧民垱初字第939号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垱初字第939号原告崔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唐生财,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以与被告在澧县民政局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崔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赖怒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