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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许云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云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976号原告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慧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吉生被告许云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建军原告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建发物业”)与被告许云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春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发物业的委托代理人何吉生、被告许云根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发物业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6月30日签订一份《龙洲花园住宅区物业管理入住合同》,合同对收费标准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对龙洲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义务。被告实际为龙洲花园70幢506室业主,自2003年7月至2012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合计1368元,原告曾于2013年6月18日向其发催缴通知单,被告至今仍未付物业管理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费人民币136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费人民币11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许云根辩称:对被告所欠物业费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安全保卫等工作中存在一定责任,且在物业服务方面也存在缺陷,如:关于物业费的催讨,原告并未上门催讨,只是在住房楼道下贴过公告,被告也未对催缴通知单进行过拒收;2013年6月28日被告曾发生入室盗窃,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物业公司进行反映,原告至今未来被告家进行察看;被告住房楼上住房严重漏水,原告物业公司未予以处理;小区内存在乱搭乱建、小区大门严重破损的情况。综上,被告认为,原告在解决以上问题之后,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物业费。另,2003年被告向原告预交过6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龙洲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2003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龙洲花园住宅区物业管理入住合同》一份,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等事项作出约定。被告以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等为由,至今尚欠原告2003年7月至2012年的物业管理费总计1368元。原告于2003年预交的600元押金,分别由初次物业费押金200元、统一安装晒衣架200元、装潢押金200元组成,原告确认被告未统一安装晒衣架,故该200元原告自愿在其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龙洲花园住宅区物业管理入住合同》1份、住宅移交表1份、催缴物业费通知单1份,被告提交的照片8张、收款收据1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龙洲花园住宅区物业管理入住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也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安保、卫生等物业服务,被告虽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些瑕疵,但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有些问题的存在不属原告管理或服务、掌控范筹。被告提出的其他抗辩意见均不构成被告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原告建发物业主张被告许云根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自愿将统一安装晒衣架200元予以扣除,系其依法行使处分权,并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同时认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双方应换位思考、相互体谅,作为业主方如均以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服务费,则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所需要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物业管理服务恶化,损害到业主权利;作为提供服务方,原告也应多站在业主的立场角度,考虑业主的意见及切身利益,改进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与业主建立良好的服务合同关系,促进物业服务良性发展。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许云根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合计11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云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