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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2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1月13日因违反司法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被本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因下落不明而未收监执行。因本案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艳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本市××街道诚讯网吧上网期间窃得电动车钥匙一把,后用该钥匙在诚××网吧附近××号特步专卖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毛某停放此处的尼佳牌红色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2、2013年6月20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到本市××街道狂人网吧门口,见被害人干某停放此处的一辆安琪儿牌红色二轮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综上,被告人陈某盗窃作案二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90元。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80元,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电动车合格证、保修登记单、收款收据、汽车修理业、旧货业物品登记簿、寄售抵押单、出售人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证人吴某、许某的证言,被害人干某、毛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对前后两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部分赃款,且赃车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012)杭建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罚金原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