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万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万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孙某某,男,1988年6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女,1986年7月24日生。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兴、被告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腊月初十经人介绍认识,不到十天原被告便办理了结婚典礼仪式,2010年11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农历11月20日婚生子孙某甲出生。因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说话不通情理,经常辱骂原告及家人,致二人经常吵架,闹矛盾,去年四月份再一次吵架后,被告去了娘家,经原告家人劝说,原告随家人及原告村委会,河南省电视台民生频道调解员多次去劝被告,被告还是不回来和原告生活,至今一直分居。故原告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孙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申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生过孩子以后,因产后疾病原告也不管被告,还经常打被告,动不动找被告的事,虐待被告,说要被告没用。被告生完小孩两三个月后,原告甚至往家里领了个女的,中午一点半左右被被告看见二人在屋里同床睡觉,开庭前三四个月左右,被告去原告家的时候还看见那个女的在原告家居住。去年收完麦子后,儿子生病发烧,被告给原告说的时候原告也不管,被告从被告父亲处借了四百元钱给小孩看的病。被告生病后原告将被告赶回娘家,被告不走原告就打被告。原告打工挣的钱没给过被告一分,每次问原告都说还没算账。被告给自己看病还摊下一堆外债,原告不理不问。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腊月初十原告孙某某和被告申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典礼同居,2010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农历11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孙某甲,现由原告母亲照看。被告生过孩子后,曾感到浑身麻木、疼痛,目前已经治愈。2012年原被告分居生活。2012年腊月份,原告曾邀请河南电视台第九频道调解员前去找被告进行调解,事先未通知被告,调解也未成功。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1、结婚证1份、2、婚生子孙某甲出生证明一份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所举证据3、河南电视台第九频道调解过程的光盘一张,从光盘的内容可以看出,有所剪辑。被告所举证据老庙乡卫生院的检验报告单一份,没有老庙乡卫生院的公章,其余五份证据不是医疗单位的正式票据或诊断证明,对方对上述证据均提出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不能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和被告申某在同居后一年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原告未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某和被告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李国勇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