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丽平与楚红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平,楚红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83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平。被执行人楚红耿。王丽平与楚红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楚红耿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楚红耿已履行义务完毕,上述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楚红耿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产一套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浩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