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黄启文与张玉英、池万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文,张玉英,池万顺,曹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77号原告黄启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忠娒。被告张玉英。被告池万顺。被告曹秀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文与被告张玉英、池万顺、曹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文于2013年9月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启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启文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潘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