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执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董琴与刘正梅、杨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琴,刘正梅,杨毅,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01097号申请执行人董琴。被执行人刘正梅。被执行人杨毅。被执行人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渊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新民,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正梅、杨毅、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董琴25230.72元,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729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正梅、杨毅、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有保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正梅、杨毅、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保险金(25230.72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