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平商外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新庙电镀五金厂与上海太同电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新庙电镀五金厂,上海太同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外初字第21号原告:平湖市新庙电镀五金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中华村。代表人:沈志芳,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陈洁,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太同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工业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郑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新庙电镀五金厂与被告上海太同电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新庙电镀五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8元,减半收取3984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54元,由原告平湖市新庙电镀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