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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黎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63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2013年3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张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美芬、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张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卢高君、陈伟杰(已被判刑)伙同张立军(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了台州国鼎金属有限公司(2011年6月10日更名台州国鼎金行贵金属有限公司,下称国鼎公司)负责英泰平台的资金托管、后台操作以及客户佣金结算等事宜。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租用黄金期货交易系统(MT4),以英泰资本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英泰资本国际)名义私设黄金期货交易平台,取名英泰平台,对外宣称英泰平台是英泰资本国际创建的外盘黄金交易平台,该平台采用集中交易方式,招揽社会公众擅自开展无实物交割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在交易中采用了保证金制度和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机制,且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平台以美金为结算币种,美金和人民币之间以固定的汇率1:7来换算,开展非法黄金期货交易,被告人黎某自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止,陆续招揽客户到英泰平台进行非法黄金期货交易,共计1219.3手,经营额12亿余元,从中赚取提成179000元,返还给客户40000元,非法获利139000元。2013年3月3日,被告人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员工应聘登记表、工资表、提成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同案犯黄元军的供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非法经营额达12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黎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十三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三月三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二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陶厘聂人民陪审员  王冬彩人民陪审员  张学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