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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玖与被告威远县红炉井煤矿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玖,威远县红炉井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李林玖,男。被告威远县红炉井煤矿。负责人丁华君,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玖与被告威远县红炉井煤矿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林玖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成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