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徐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连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